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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科研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利用现有房产资源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实现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周转房实行“自愿申请、有偿使用、动态管理、结题退房”的原则。

第三条  科研周转房管理的宗旨是:科学、公正、合理配置科研房产资源,建立公用房屋使用新机制,营造和谐、有序、高效的科研环境,为科研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  科研周转房范围:新建或腾退的未分配的预留公用房屋,经房地产管理处认定,上报学校批准后,确定为科研周转房。

第五条  科研周转房的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科研周转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科研周转房的收费:随着学校科研实力的不断增强,科研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科研用房日益紧张,为合理地配置学校房产资源,有效调控,科研周转房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天,按年度(或半年)收取。用房单位与房地产管理处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后将费用上缴学校计财处,凭交费发票到房地产管理处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  科研周转房的申请:在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的同时,实行科研人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凡拥有科研课题且申请用房者,由所在单位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实际用房情况和科研周转房源情况进行审核,审定通过后由用房单位与房地产管理处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

第八条  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协议期为1年(特殊用房为半年),到期后,学校收回所用房产。若科研项目延期或又取得新的科研项目,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协议,重新签署用房协议后,可继续使用原科研周转房。科研周转房使用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科研任务提前完成,可随时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房屋租金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

 第九条  科研周转房为科研专用房产,科研人员在协议使用期内必须保证科研用房性质的唯一性。不得私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不得从事与科研课题无关的活动,若发现擅自变更科研用房使用性质的行为,学校有权随时终止有关协议,收回用房,并处以从租房时间至被发现时应交房款的5倍罚款。

第十条  如科研任务未完成,科研人员须在科研周转房使用期结束前一个月按签署协议时的程序办理延期用房的手续,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逾期30天之内加收2倍的房屋租金,并由学校收回房屋。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必须保证科研周转房的使用安全。未经学校房地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科研用房内部结构和设施。科研用房内禁止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存留给学校或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各种物品,对于科研用危险品的使用和保管,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对在安全方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交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科研周转房使用完毕后,屋内设备及物品及时搬出,自行解决存放地点,否则学校无偿收回房屋,房产处拥有屋内物品的完全处置权力,可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周转房的水、电等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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