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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租赁校外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缓解我校公用房屋紧张的局面,在充分利用校内既有公用房屋资源的基础上,租赁校外房屋资源,弥补教学、科研用房不足,有效推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探索公用房屋管理新模式,科学、合理地开发、使用校外房屋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公用房屋系指房屋产权清晰且不归我校所有,我校通过租赁的方式,用于二级单位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房屋及配套建筑。

第三条  房地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校外公用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租赁协议由学校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

第四条  租赁的校外公用房屋的使用面积不计入学校使用单位公用房屋测算的核定范围。

第五条  租赁校外公用房屋的指导原则:一是优先解决高水平科研平台的用房需求,二是弥补各二级单位校内教学、科研房屋资源缺口,三是科学、合理地租赁校外房产资源,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

第六条  校外公用房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使用原则,充分发挥校外公用房屋的使用价值,并保证租赁使用过程中的人员与财产安全。

第七条  校外公用房屋的租赁费用由学校和使用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方式为:根据学校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年租金总额,视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与使用单位的分担比例。

第八条  租赁校外公用房屋的租金价格,参照学校周边办公用房租金平均价格,并由学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核定。

第九条  校外公用房屋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水费、电费、网费、电话费、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租赁合同到期前,若使用单位需要继续租用,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造成租赁合同终止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限内,如使用单位提前终止使用,需提前三个月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缴清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  使用校外公用房屋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给校内外的其他单位,不得改变公用房屋的使用性质,违者学校将不再分摊房租费用,并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校外房屋的安全使用。未经学校房地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批准,使用单位无权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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