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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基础上,闲置或不适合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公用房屋。

第三条  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须经学校批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  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工作以“学校统筹、委托管理、收入上缴、严格监管”为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体制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负责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重要事项的决策。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或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需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学校国资委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行使房屋所有者权利;

(二)拟定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三)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批报备;

(四)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

(五)根据学校授权,委托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代表学校与受委托管理单位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

(六)审核受委托管理单位提交的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合同,代表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合同;

(七)监督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要求履行房屋出租出借日常管理、合同执行及租金收缴情况;

(八)处理涉及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管理科技大厦、知行大厦、海淀校区内零散房屋的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委托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科教大楼、校属企业相关房屋的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委托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威海校区内房屋的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受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并报国资处备案;

(二)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租金价值,对批准对外出租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开招租事项;

(三)与承租(借)方拟订出租出借合同初稿,报国资处审核签订。合同签订后监督承租(借)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负责房屋租金收入收缴管理。建立房屋租金收缴明细台账和催缴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催缴)租金;

(五)负责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合同变更和房屋腾退收回工作,及时同国资处沟通处理相关事项;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出租、出借房屋的租金及时足额收缴;

(六)负责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监督承租(借)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对房屋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记录工作,做到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环境干净整洁,保证出租出借房屋安全使用;

(七)负责出租房屋租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物业管理、安全使用和维修维护等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八)处理房屋对外出租出借期间出现的特殊事项,及时向国资处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十条  根据学校房屋使用规划和要求,学校定期审议拟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清单;国资处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履行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的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作为房屋出租的价格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对外出租的房屋,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具体的流程如下:

根据学校审议的房屋对外出租出借清单由受委托管理单位提出房屋公开招租申请,国资处对申请招租房屋的租金价值和面积进行审核;由受委托管理单位参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完成公开招租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出借承租(借)方确定后,由受委托管理单位与其拟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初稿,经法律顾问审核后,连同承租(借)方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报国资处审核,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

签订合同时需承租方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合同签订人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不一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授权委托书。承租(借)方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房屋租金,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并及时与财务处核对租金收缴情况,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资处提交租金应收实收情况表。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内容及时催缴应付款项,清退收回到期房屋。

第十六条  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催缴。拖欠房屋租金超过30天,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向承租方下达书面租金催缴通知;拖欠房屋租金超过60天,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向承租方下达律师函。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合同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须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资处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台账,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对受委托管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监督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出租出借工作流程,审核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租金收缴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房屋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是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用途、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消防设备完好状况。

第二十条  学校国资委对受委托管理单位出租出借房屋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每年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受委托管理单位适当奖励,具体按照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考核奖励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未按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评估,未组织公开招租;

(四)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房屋租金;

(五)弄虚作假、低价出租房屋,隐瞒、截留、挤占或挪用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六)擅自改变出租出借房屋结构;

(七)未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动房屋消防设施设备;

(八)擅自改变出租出借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及内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破坏校园安全稳定或学校声誉受损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或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占用的学校房产资源,也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相关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化,以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交通大学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校发〔2018〕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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