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具及低值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仪器设备保管使用流程,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费用由直接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 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工作失职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 仪器设备领用人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因办公场所变更,相关领用人或单位资产管理员疏于监管造成资产丢失的;仪器设备登记在教职工名下,但资产实际使用人为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在学生毕业或临时工作人员离校时未归还且无法收回而造成丢失的;因岗位变动(出国、调出人员、辞职以及离退休人员)所领用仪器设备未归还且无法收回而造成丢失的; (三) 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者,经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一)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和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发停电、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事后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七条 已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 第八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实际使用时间)×加权系数。 实际使用时间为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见附表1)。 加权系数设定为0.1-1之间,在做赔偿处理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种类,赔偿责任认定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以及是否及时报告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 网络安全设备、电开水器、显示器、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电子类设备、电视、数码相机、摄像机、蓝牙耳机、冰箱、空调等两用设备,加权系数为0.5-1; (二) 电子仪器通用测试及自动控制仪表设备、机械动力类设备等,加权系数为0.1-0.5; (三) 其他仪器设备种类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事故,所在单位应及时报案或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附表2),提出处理意见,于一周内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被盗丢失事故报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事故报告。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损失,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审批;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国资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凭赔偿通知单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处缴款,缴款后将通知单反馈国资处。 第十二条 国资处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处理意见等)以及交款凭证对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账面注销登记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所使用物品未归还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资产领用人负责追缴或赔偿。由于人员岗位变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资产管理人员追缴或赔偿。对于无故拖延,拒不支付赔偿款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将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对在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案或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书面检查。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校发〔201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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