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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受赠捐赠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护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受益人是指最终受益于所赠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学校既可作为捐赠人也可作为受赠人。

第三条  凡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学校捐赠的仪器设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的管理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

(三)坚持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实物台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受赠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受赠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仪器设备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金额、用途、方式和受益人。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仪器设备转移给受赠人。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按照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为受赠的仪器设备办理资产入账审核手续。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受赠仪器设备的财务入账手续。

第九条  受赠部门应及时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工作按《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由受益人与捐赠人进行沟通,确保捐赠仪器设备能得到及时的维修、更换或补充。验收合格后,受益人向国资处提供捐赠协议及清单、验收单等相关支撑材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受赠的仪器设备属于进口设备的,在签订捐赠协议后,由受益人向国资处提供海关免税材料,由国资处牵头、受益人配合,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益人将捐赠函(函中要注明捐赠目的、捐赠仪器设备价值等)及捐赠仪器设备清单送国资处。经国资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

(二)受赠仪器设备中如果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须报教育部审批。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配额产品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取得相关证书;

(三)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捐赠仪器设备的免税手续;

(四)受赠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五)在办理受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受益人支付。

第十一条  受赠的仪器设备,其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人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凭据标明金额,加上学校接受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入账;

(二)捐赠人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市场询价的最低价格和接受仪器设备产生的直接费用合计入账;

(三)受赠的仪器设备,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国资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入账。

第十二条  学校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受赠仪器设备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三章  捐赠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仪器设备处置相关规定,事先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捐赠仪器设备审批表》(附件1),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应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国资处和计划财务处凭《北京交通大学捐赠仪器设备审批表》《捐赠协议》及受赠方出具的接收凭据,方可办理相应捐赠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的注销等账务处置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文件、学校决议、捐赠报告及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受赠人持国资处开据的出门凭条,方可将受赠仪器设备搬移出学校,所发生的运输、转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受赠人自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捐赠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所受捐赠,也不得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以北京交通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北京交通大学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1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捐赠仪器设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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