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采购管理机制,加强学校对采购行为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学校各类财政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资金等用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材料、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中的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中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批复的内容、预算及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应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四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采购信息外,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应按照上级有关单位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平台上及时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中心(简称采招中心),负责全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采招中心主任,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总经理任采招中心副主任。 采招中心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处长任采招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采招中心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采招中心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全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三)负责进口产品的采购申报和减免税业务,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外贸代理机构的遴选等工作; (四)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采购项目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数据分析; (六)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自行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工程采购项目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 法》执行。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与其他各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 在采购过程中,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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