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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采购招标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采购招标行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用于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材料、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中的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中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各类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批复的内容、预算及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采购信息外,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平台上及时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全校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制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相关政策;

(三)研究决定采购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是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采招中心主任,分管采购工作的副处长任采招中心副主任。负责全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相关政策,同时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及调整调剂,负责全校采购项目相关材料的受理审核以及采购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学校采购合同范本,以及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公告;

(三)负责采购代理机构、外贸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进口产品的采购申报和减免税业务;

(四)负责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以及采购项目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数据分析;

(五)负责监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处理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

第八条 采购需求单位是指学校批复采购预算并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的校内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立项论证,编制采购需求和预算申报落实;

(二)负责采购意向公开申报,制定采购计划和申请,提供技术和商务要求、参与编制采购实施内容、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三)负责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针对重大采购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负责合同执行、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

第三章  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九条 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全部纳入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由采招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自行采购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招标公告应按相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工程项目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采购组织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计划申请。采购需求单位按照项目预算申报内容,完成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申请采购意向公开,提交采购计划申请。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审批。经采招中心负责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审核后,按照采购金额额度,由采招中心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分管副校长完成采购计划审批。其中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分管副主任审批;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在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组织实施。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完成采购需求文件的编制后,由采招中心按照要求实施采购招标,其中达到学校规定的公开限额但未达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社会评审专家从上级部门相关专家库中抽取;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代理费用在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工作,由采招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含)及以上或代理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工作,由采招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项目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其中采购项目金额2万元(含)以上或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需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当由采购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项目质量、供应商履约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九条采购工作相关材料、档案由采招中心管理并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采购过程中,所有参与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招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校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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