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校发[2018]20号)、《北京交通大学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校发[2018]22号)文件规定,我校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入账标准作如下调整: 1.仪器设备及家具: 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一次性购置10件以上(含)且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或一次性购置10万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设备类固定资产也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同时停止执行原固定资产“设备单价人民币800元以上、家具单价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入账标准。 2.低值耐用品: 凡单位价值达到人民币500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均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各单位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校发[2018]22号)独立建账并实施管理。 同时停止执行原“低值耐用品800元以下200(含)以上”的入账标准。 特此通知。
说明:专用设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专用设备分类所含固定资产类别,我校涉及的专用设备主要包含工程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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