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校内文件» 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公用房屋是支撑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基础条件。目前,学校现有公用房屋规模与教育部核定的指标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随着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显著提高,公用房屋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学校建设研究型大学的突出瓶颈。提高既有公用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率,强化配置新增公用房屋资源的合理性,是缓解这一瓶颈制约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既有公用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率创造条件,并为更加合理地配置新增公用房屋资源提供依据,学校决定对公用房屋资源的使用和配置机制进行改革。在借鉴有关高校公有房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公用房屋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系指产权属北京交通大学的除公有住房和集体宿舍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概属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
第二条  房地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产权属于北京交通大学的所有房屋实施管理,具有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能。
第三条  对于既有公用房屋使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一是优先保障人才培养需要;二是保障基本的教职工工作和行政办公条件;三是引入科研用房有偿使用机制,通过适当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来优化科研用房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对于新增公用房屋的配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一是优先保障高水平教学平台和学科平台(主要指国家级平台)建设需要;二是对公用房屋资源缺口较大的单位给予适当倾斜;三是建立师资队伍建设用房,主要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用房的校院两级共担机制。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屋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房地产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纪委,负责实施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和配置的合理性。
第五条  教职工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在编人数及其职务、职称核定其定额面积。办公用房包括机关人员办公室、教职工工作室、会议室等。定额内免交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六条  人才培养用房:根据教学实验室单位面积适合安排的学生人数分类,按教学实验室分类和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与学校测定的同类教学实验室承担的全校平均实践教学生时数比较后,核定其教学定额面积。范围包括教学实验室、教学专用计算机房、教学科研共用实验室等。人才培养用房还包括研究生培养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用房,分别根据研究生人数与类别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人数核定。有专用教室的单位不再另行核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定额面积。人才培养用房定额内免交房屋资源占用费,定额外视为科研用房,按科研用房标准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七条  科研用房:学院实际占用面积减去教职工办公用房定额和人才培养用房定额后的面积为科研用房面积。科研用房按面积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科研用房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优先增加科研用房配置;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科研用房房屋资源占用费的单位只能按科研周转房的方式增加科研用房。
第八条  学校公共教室用房:经房地产管理处与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不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每年底教务处将公共教室使用情况向房地产管理处报表备案。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校公用房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公用房屋的办事机构设在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对公用房屋进行定额核算,统一分配到院(系),由各院(系)参照学校相应标准对公用房屋进行内部分配与管理。特殊用房须经学校公用房屋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直接分配和管理。鉴于学校不便于掌握各院(系)的具体特殊情况,学校制定的标准一般应作为各院(系)公用房屋配置的高限控制标准。
第十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由房地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各单位用房如有变更,需及时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备案并签订补充协议,学校每两年对房屋使用协议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  因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人才培养数量增加、机构增设、新建筑物落成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屋面积时,由用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处对该单位核算定额后提出调整用房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公用房屋大规模调整须经公用房屋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科研用房时,房地产管理处在对该单位核算每单位科研用房面积所承担的科研经费数额,并与学校平均值对比后,提出调整用房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若低于学校平均值,则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科研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筑物验收后,由房地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后安排进入。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将钥匙交还给房地产管理处,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非法侵占公用房屋或占地建房者,将责令其限期迁出,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公用房屋内部如需装修、改造,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学校相关手续并报学校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验收后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未经后勤管理处报批,各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情节加收房产资源占用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工作用房,延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防止浪费房源。凡没有作为教学、科研或办公使用且长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屋,学校将予以收回,并酌情分配给其它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核算与收费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核算该单位各类房屋的定额面积,核定实际占用房屋使用面积。超定额部分面积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由学校计财处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只对各院(系)、部、处等基层单位用房实施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内部分配与管理办法,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各院(系)制定的内部分配与管理办法一般应通过教代会审议,由院(系)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已于2009年12月28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用期两年。《北方交通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条例(试行)》(校发产字[20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              1.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系)用房使用机制改革实施细则
2.北京交通大学党、政机关用房使用机制改革实施细则
 

 

 

Copyright ©2006-2007   BJTUICP备18091201
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