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我校校属企业董事、监事派出制度,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职务行为,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保障我校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我校校属企业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校校属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交通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即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尚未划转到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学校派往上述企业的董事、监事(不包括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提名及任职条件
第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选派:
(一)派出董事、监事应由校属企业负责人,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以及职能部门业务骨干兼任;
(二)学校派往一级企业的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资产公司等相关部门提名,经本人同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会议审议;
(三)一级企业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的派出董事、监事,由其股东即一级企业选派,并报学校国资委备案;
(四)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兼职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按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任职企业章程规定一致。
第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任职企业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三)熟悉任职企业行业背景与经营业务,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能以勤勉、诚信、廉洁、秉公的原则对国有资产负责,能及时、准确贯彻学校的决定和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二)与任职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任职企业股东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职责
第七条 派出董事具有以下职责:
(一)履行《公司法》和任职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对学校和任职企业负责,参与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
(三)在任职企业董事会上执行学校的决议,维护学校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
(四)对任职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
(五)主动及时地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任职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
1.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企业重要资产抵押、质押、出租、发包和转让等;
3.企业重要情况变动和向其他企业、团体投资和捐赠的情况;
4.重大资产重组和贷款担保情况;
5.企业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
6.企业重大投资动议、经营盈亏情况及重大合同;
7.按照任职企业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六)学校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派出监事具有以下职责:
(一)履行《公司法》和任职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1.检查、监督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状况,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职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履行任职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对学校和任职企业负责,参与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并在列席董事会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每年向学校国资委全面汇报一次任职企业的经营、财务和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九条 派出董事、监事不得缺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因故不能参加董事、监事会议,应于该次董事、监事会议召开前向学校国资委汇报,并根据要求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或书面致函董事会、监事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派出的董事、监事,须切实履行学校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管职责,在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前,须事先向学校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并请示国资委意见,学校国资委在企业决策会议前应明确答复;派出董事、监事严格按照学校国资委的授权在会议中发表意见、不得越权表决,积极完成企业资产保值与增值任务。
第四章 派出董事、监事考核与罢免
第十一条 学校国资委负责建立董事、监事任职业绩档案并每年组织一次董事、监事年度工作述职,每年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派出董事、监事是否称职,以此作为派出董事、监事续聘或罢免的重要依据;
考核工作应结合所任职企业的考评意见完成,考核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履行职责情况:
(一)维护学校利益和职工权益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三)团队合作、勤勉尽责情况;
(四)派出董事、监事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职责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对尽职尽责维护学校利益,完成工作较好的派出董事、监事,在考核基础上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解职:
(一)在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学校及任职企业的相关任免程序免去其董事、监事资格:
1.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法律追究;
2.违背学校的意图,擅自作主,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声誉受损;
3.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
4.与企业串通编造各种虚假报告;
5.工作发生变动或因为身体(年龄)原因及工作能力欠佳,不能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6.两次以上拒不接受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或故意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7.无故不参加董事、监事会议。
(二)因任期届满、企业解散、破产、股份转让或资产重组后学校不再具有人员委派资格时,相关人员的职务自动解聘。
(三)本人申请并获批准辞去委派职务。
第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任职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除相领域专家、教授外,所有派出的兼职董事、监事一律不得从所任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一级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校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