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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科研需求条件下,仍有闲置、富余或不便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使用的公用房屋(不含住宅和周转房)。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须经学校批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  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工作,实行“学校统筹、委托管理、收入上缴、严格监管”的原则,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建立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负责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重要事项的决策。涉及“三重一大”或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需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学校国资委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行使房屋所有者权利;

(二)起草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三)受理、审核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申请,并报学校审批;

(四)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房屋对外出租出借事项;

(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

(六)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出租房屋的公开招租事项;

(七)根据学校授权,委托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房屋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代表学校与受委托管理单位签订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八)监督指导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及委托合同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九)审核受委托管理单位提交的房屋出租出借合同,代表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合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十)监督审核受委托管理单位管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缴情况;

(十一)处理涉及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托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用于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占用房屋的出租出借事项;委托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管理海淀校区内用作保障师生正常生活、教学、科研的商业服务用房的出租出借事项;委托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威海校区内房屋的出租出借事项。受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并报国资处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学校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方案,向国资处提交对外出租出借房屋申请及可行性报告等报批报备所需材料;

(三)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租金价值,对批准对外出租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内部评议和续租谈判工作;

(四)与承租(借)方拟订出租出借合同初稿,报国资处审核签订。合同签订后监督承租(借)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负责房屋出租收入收缴管理。建立房屋租金收缴明细台账和催缴工作机制,根据合同及时足额收缴(催缴)租金,发现欠租现象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清欠;

(六)负责对外出租出借房屋的合同变更和到期清退收回工作,及时规范处理相关事项;

(七)负责对外出租出借房屋的日常管理,对房屋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记录工作,做到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环境干净整洁,保证安全使用;

(八)负责出租房屋租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物业管理、安全使用和维修维护等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九)处理房屋对外出租出借期间发生的问题,定期向国资处汇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进行财务管理和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九条  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审批规程:

(一)对于拟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向国资处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清单、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二)国资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条  出租出借事项获批后,由国资处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作为房屋出租的价格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首次出租、重新招租、合同到期后出现承租竞争方以及其他需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房屋,单笔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受委托管理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国资处组织公开招租;单笔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内部评议。房屋出租合同到期,承租方申请续租且未出现承租竞争方的,受委托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续租谈判。实际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租金价值。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出借承租(借)方确定后,由受委托管理单位与其拟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初稿,经有资质的法律顾问审核后,连同承租(借)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报国资处审核,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

合同签订时需有单位法人(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合同签订人与单位法人(个体经营者)不一致,需提供法人(个体经营者)授权委托书。承租(借)方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房屋出租出借合同要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使用要求,出租价格、租金缴纳时间和方式,出租出借期限和起止时间,单方违约的赔偿金额或赔偿金计算方法等。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为3年,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时收取房屋租金,经国资处审核后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并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资处提交租金应收实收情况表。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后,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合同或协议相关约定内容及时催缴应付款项,清退收回到期房屋并办理房屋交回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资处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台账,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对受委托管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监督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出租出借工作流程,审核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情况和租金收缴情况,检查房屋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是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用途、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消防设备完好状况。

第十七条  学校国资委对受委托管理单位出租出借房屋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每年第一季度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受委托管理单位适当奖励。相关考核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未按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评估,组织公开招租、内部评议或续租谈判;

(四)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租金收入;

(五)弄虚作假、低价出租房屋,隐瞒、截留、挤占或挪用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私自搭建临建违建房屋出租出借;

(七)未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动房屋消防设施设备;

(八)擅自改变出租出借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及内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收入损失、校园安全稳定问题或学校声誉受损情况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对外出租出借房屋的,学校将收回该房屋使用权,追缴全部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或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校内相关单位签订的尚未到期的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可持续到该期合同终止。租赁期满或原合同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续签合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占用的学校房产资源,委托资产公司按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租金价值进行资源占用费的催缴工作,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设施场所(包括教室、会议室、会堂、体育场馆设施及附属用房等)使用的规定及审批流程学校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化,以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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