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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以及《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是指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对标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国资处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的审核和备案,并负责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科技处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初审后,及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从学校招标遴选的评估机构中选取。

    第五条 科技处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材料提交国资处。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1.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说明,包括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开展评估工作的原因、评估基准日、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4.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800万元以下(不含)的,提供《北京交通大学技术转让/许可合同》;800万元以上(含)的,提供《北京交通大学技术转让合同》以及学校同意转让、许可的校长办公会纪要。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提供《北京交通大学出资合同》、《北京交通大学技术转让合同》以及学校同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学校国资委及党委常委会纪要;

5.其它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1.对外转让科技成果的;

2.对外许可使用科技成果的;

3.其他需要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国资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附件3),报送至教育部财务司国资处。

    第八条 国资处要加强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一项一册,并于每年初将上年度的备案资料交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表

       2.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

       3.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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