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职工住房物业服务和采暖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发放对象 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在学校核定岗位限额内经人事处审批的聘用制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2.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时间,科级及以下行政级别的任职时间由人事处认定;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任职时间由党委组织部认定。 三、补贴发放方式 1.物业服务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新入职教职工的物业服务补贴,自来校办理起薪当月开始发放。教职工职称、职务等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2.采暖补贴按一个采暖季(4个月,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核算,每年一次性随工资发放。采暖季期间新入职教职工,当季采暖补贴按照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发放(以半月为单位计算)。 四、学校家属区职工住房采暖费和物业服务费收缴方式 1.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及其他方式购买或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学校家属区(包括主校区、东校区)住房的教职工,采暖费收费标准为主校区家属区24元/建筑平方米、东校区家属区30元/建筑平方米,并根据教职工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由学校直接扣除。 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具体收缴工作另行通知。 3.租住周转房(床)教职工的采暖费和物业服务费按租住周转房(床)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教职工离职、调离、被学校除名、开除、出国逾期未归、死亡等,学校停止发放物业服务补贴和采暖补贴。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学校不再交纳或报销教职工的物业服务费和采暖费。 3.本办法实施后,原《北京交通大学供暖费报销办法》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国资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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