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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改造技术管理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学校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中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无防护要求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地下空间使用应合理规划,使用地下空间应缴纳地下空间使用费。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为管理学校地下空间使用与管理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保卫部(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基建与规划处、后勤集团、居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 研究部署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地下空间的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学校地下空间使用;

(三) 研究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各项管理制度;

(四) 协调解决学校地下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一) 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学校地下空间使用许可、备案等;落实学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具体执行地下空间使用调配;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地下空间使用协议和安全使用责任书;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对地下空间管理责任具体落实情况;人防经费使用与管理;

(二) 保卫部(处)负责对地下空间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 计划财务处负责地下空间有偿使用费收取、人防经费核算等财务工作;

(四) 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对地下空间使用改造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按照学校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已立项的学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维护保修和其他涉及地下空间的基建或维修工程;

(五) 后勤集团负责地下空间水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保障,组织用水、用电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用水用电的违章违规行为;

(六)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地下空间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管理;

(七) 居委会负责协助属地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 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地下空间使用协议和安全使用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地下空间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 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使用台账,准确反映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安排专人管理地下空间。相关人员应通过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应定期参加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 定期检查地下空间。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责令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检查地下空间时应当留存文字或音视频资料;

(四) 积极推动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以用促管,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保持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功能完好;

(五) 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确保人防工程信息安全无泄密;按时缴纳地下空间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地下空间可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室、库房、车库、物业办公等用途。符合规定条件的地下空间,可用于工勤及物业人员集体宿舍。

不得将地下空间用于散租住人、旅馆招待所、家庭式集体宿舍。

第十条 学校地下空间可由学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单位业务需要安排使用或由校内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使用用途和使用方案,经学校审批后使用。由人民防空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订《地下空间使用协议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学校审核确定的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学校地下空间收费标准参照上级和属地有关地下空间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地下空间基本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使用、维护、改造地下空间,应当遵照《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改造技术管理要求》执行。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结构,需改造地下空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人防办审核后,报教育部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审批。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及时退还使用到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空间。遇有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腾退并交学校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保持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功能完好,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维护、消防、治安、防汛、防疫等工作和相关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人防办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地下空间使用协议书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校每个季度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张贴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正常有效使用,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二) 防汛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落实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防汛、排涝等应急演练;

(三) 治安管理责任制度,用于集体宿舍的地下空间,应建立地下空间居住人员登记档案,准确登记居住人员信息,了解掌握住宿人员背景情况;

(四) 卫生防疫制度,用于集体宿舍和经营的地下空间,应做好日常卫生消毒、通风,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坚持常态化防控不松懈,做好日常卫生清洁和健康宣传工作;

(五)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用于实验室的地下空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风险源的管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六) 定期巡查制度,指定专门负责人,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台账,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七) 在岗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消防、治安、防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警、卫生急救等方法:开展应急教援演练并做好记录,提高应急管理和防火、防汛、防疫、能力。

第五章  违规违法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二) 违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三)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四)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报警设备设施的;

(五)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报警设施,拒不改正的;

(六) 破坏性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七)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八) 其他破坏人民防空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有以下行为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

(一) 同一处地下空间用于集体宿舍、仓储等多种用途;

(二) 用于集体宿舍的地下空间不符合住宿标准或地下空间脏、乱、差,影响地下空间居住安全;

(三) 无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管理松懈,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

(四)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五) 抽烟或使用明火,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违规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具;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六) 在地下空间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设备间内居住或存放物品;

(七) 擅自改变学校确定的用途,擅自转让使用权;

(八) 其他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学校相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职能部门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违规违法责任的相关人员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使用单位,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或责任人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交通大学人防工程管理办法》(校勤发[2004]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人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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