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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校育人的主要场所之一,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规范管理,强化责任,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和学校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学院)及其下设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实体(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危险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电气安全、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学院及实验室三级管理,执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院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落实到室,责任落实到人的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与单位或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升晋级挂钩,并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各单位及个人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进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基建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落实国家及地方行政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经费投入、评奖评优及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专项技术安全检查。

(五)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推进实验室技术安全防范设施的硬件建设,推进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设。

(七)协调、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学院,直接责任在实验室,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监管、检查及督促整改等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基建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保卫处

作为全校安全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监督与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对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消防设施及设备进行合理配置,对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管,对消防、安防设备维修申请进行审批;负责受理各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的购置(赠予)申请的审批、报批及授权购买等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入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代表学校定期与各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织指导学院定期与所属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的储存、领用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品临时存放与中转暂贮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负责对实验室特种设备、贵重仪器设备及辐射源等使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演练等工作。

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岗,具体负责督导各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志、危险物品台账、药品领用登记等安全记录;组织日常安全巡视,参与全校性安全检查,并监督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进展。

(三)科技处

负责建立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科研实验室)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要对科研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从严评估,确保科研平台建成后,相关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符合特殊实验室资质条件,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四)教务处

负责建立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教学实验室)和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改扩建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要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从严论证,确保教学平台建成后,相关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符合特殊实验室资质条件,教学实验项目安全实施,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程工作。

(五)人事处

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队伍及实验技术队伍的核岗定编工作,负责联合各学院共同组织落实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教职工奖惩工作。

(六)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联合各学院共同组织落实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学生奖惩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安排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及经费核拨。

(八)后勤集团

负责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屋顶防水、避雷装置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作为学校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校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环保法规,通过委托具有环保处置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出校转运的集中消纳处置进行监管。

(九)基建处

负责建立实验室用房(包括新建与改造)相关建筑结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工作流程;对用户单位提出的包括建筑安全在内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建设可行性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筑安全和建设环保的规定及建设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依据确定的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完成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内容后,按照基建或修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移交。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书记或院长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代表学院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学院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及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学院安全员),保障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经费投入。

(三)指导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四)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

第九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对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重点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实验室学生安全管理及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学院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学院实验室准入制度的实施,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活动。

(四)组织落实科研项目、教学实验项目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状况评价工作。

(五)作为本学院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对教学、科研项目所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其购置、储存、使用与处置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并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的基本维护与管控。

(七)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或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八)负责指导学院安全员做好学院及学校交办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各实验室(中心)主任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及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本室(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二)执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代表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本室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有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甚至警告的责任和义务。

(四)作为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储存、使用与处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五)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日志、危险物品台账(库存、领用及使用记录等)、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技术安全档案;配置必要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组织落实规章制度及安全标识上墙的宣传工作等。

(六)负责确定本实验室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明确责任房间及工作职责,组织、督促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安全责任人的基本信息须明示于所负责房间房门旁的显著位置。

(七)积极配合学校及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应对其责任房间的安全状况承担直接责任,其职责为:

(一)认真执行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教学及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做好责任房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建立值班制度,建立物品管理使用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

(三)根据实验用房的安全危险等级情况,有义务对在责任房间内的各类人员(含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告知。

(四)负责做好责任房间的卫生和日常安全检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

(五)负责责任房间日常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及自身安全承担责任,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的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室主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开展各项工作。

(四)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

(九)因本人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准入制度与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须经规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由学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负责组织新入校学生进行通识类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院负责组织在校生进行通识与专业相结合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课程,并逐步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培养体系。

(三)学院可通过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安全知识讲座,或依托“北京交通大学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平台”等教学方式,组织具有本学科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与考试;对进入实验的各类人员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业务培训或演练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一)学校鼓励学院及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二)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在校园内大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

第十六条  交换(交流)生、兼职教授(博导)、外教、访问学者、交流访问人员等人员,由承接学院负责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规。

(二)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其他化学品均纳入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畴。

(三)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前要经过实验室、学院、保卫处的审批,申购与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及《北京交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严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特别是涉及剧毒、爆炸、易制毒类及强酸类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装运、存放、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要严格落实“双五”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五)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并向所在学院、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存放危险化学物品的详细清单。各有关学院、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每个实验室应对本实验室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服务。

(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只限于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实体,并要求建立健全专人专管的审批使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必须在学院履行完备的审批程序,并对所用危险物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排放方式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定期报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校内凡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教学、研究等活动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二)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基因安全等方面。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格按照实验室级别开展实验,严禁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三)实验室的设立应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批复材料交由实验室所在学院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校接受国家相关主管机构按照批准的实验室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五)实验室及所在学院应负责承担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六)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准从事实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实验室或者实验室所在学院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八)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九)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十)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实验室及其所属学院应立即实施应急预案,及时通报学校保卫处,并依照相关程序向市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不得隐瞒和自行处理。

(十一)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并须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二)从事动物实验研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实验动物须从具备资质单位购买;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十三)从事基因实验研究,须对DNA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十四)其它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颁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辐射源安全管理

(一)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本办法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三)要重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护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严格实行专人负责制,切实做到贮存、领取、归还、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登记,认真做好使用记录,确保万无一失。

(四)放射性同位素到货后,由使用单位检查包装情况,如无封印或被破坏,可不接收,并及时与供货单位及运输联系,尽早查清情况予以解决。

(五)放射源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由实验室所在学院建账,做到账物相符,并指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学院的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经常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和使用情况。

(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贮存、使用场所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其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一起,其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时,要极其小心谨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工作人员懂得处理各种意外事故的方法,掌握设备的性能,以便迅速处理所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

(八)各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九)各使用单位无权私自转借放射性同位素,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借的,须经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转借给持有许可登记的单位,而且只限于在许可登记范围内进行使用。

(十)各使用单位如果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泄漏、丢失等放射事故,在立即采取有关措施的同时,向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统一由学校分别向市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各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不得隐瞒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1.校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2.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3.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4.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5.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并加以标注;

6.各学院、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实验室应设置用于临时存放危险废弃物暂存房间或区域,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指定专人负责,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学院应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及暂存能力的实际情况,建设专门的危险废弃物中转暂存库房或专用房间;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4)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并如实填写“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存放登记表”,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在相应楼宇安装气体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并定期对该防护装置检修及保养。

(三)危险废弃物处理

1.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2.学院每次处理危险废弃物时,须向学校后勤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采取相应措施,按国家及环保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处置完毕,将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后勤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备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丢弃或掩埋任何危险废弃物,若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其它具体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涉及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设备(具体技术含义详见本条款第十六条)。

(二)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实验室主任应当对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配合学校接受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三)实验室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以及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四)实验室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实验室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实验室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至少每月一次)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实验室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七)实验室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八)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实验室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应当向原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十)实验室应当制定相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十一)实验室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十二)实验室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实验室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报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五)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一)压力气瓶的申购、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须做好使用记录。

(二)压力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须检查压力气瓶的各项指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气体成分;使用中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或修理,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压力气瓶并确认其符合安全状况的各项要求。

(三)其它具体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于设备附近。大型设备及贵重仪器仪表的使用人员,在接受有关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方可上机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高压设备(高压釜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六)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二十四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符合本室实际情况的安全用电实施细则和相关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对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二)实验室所在的建筑要根据建筑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安装楼宇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应当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做好室内重要仪器设备雷击防护,同时做好师生员工防雷减灾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应当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四)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报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并责成水电服务管理中心由专门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施工。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改装、拆修电气设备。

(五)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六)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应当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

(七)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并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和设施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者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八)一旦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再实施抢救。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应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

(二)实验室人员要做到三懂: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救火方法,同时做到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人员有责任向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四)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处使用明火。

(五)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电源和热源。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要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六)实验室人员、安全责任人要做到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和漏电等现象及隐患要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处理和上报。

(七)实验室内应当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或设施,有专人保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八)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断开电源和燃气源;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者干粉灭火器来扑救。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九)实验室特别是使用易燃、易爆或剧毒的生、化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事先做出起火分析和防火预案,起火时,应及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十)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火花或者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的混合物或可燃气体时,更需要注意。如遇到电线打火,切勿用水或者导电的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二十六条  保密安全管理

实验室如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相关保密安全管理工作须按照学校保密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各房间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学院应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门禁卡(或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导师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八)对师生要加强安全知识的教育,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污染);“五关”(关好门、关好窗、关好水、关好电、关好气);“一查”(检查仪器设备)。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坚决杜绝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九)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办理相关交接、变更手续,将本人名下负责管理或持有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如数交还,交接记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每学期放假前组织一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被检查单位及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学院和实验室,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三十条  学院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并须按月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学院有能力解决的,应采取具体整改措施,立即整改;

对学院暂无能力,需要学校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更应重点关注,加强防范,确保安全,同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推进整改措施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制度,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好实验室安全日志。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报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学院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及实验人员,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单位考核差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学院、实验室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在校外实验、实习的技术安全管理由所属学院负责,须遵守所在实验、实习场所有关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2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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