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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实施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防止实验室排放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排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后勤管理处设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环保办),负责归口管理全校的环境保护工作。学院设一位领导主管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排污、排放问题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学院负责组织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实验室的各项环境保护治理费用应由实验室所在学院负责做好年度预算,用于实验室日常各类废弃物的处置及各种环保排放处理。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条例,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举和报告。

第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污染环境且后果严重者,学校将视不同情节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五条  严格控制向下水道排放各类污染物,向下水道排放有毒废水须把所含毒物的种类、数量上报校环保办,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六条  排入下水道的下述污染物:汞、镉、砷、铅、铜、镍、锌及其无机化合物,六价铬和三价铬化合物,硫化物、氰化物、挥发性酚、有机磷农药、矿物油、硝基苯类、苯胺类、氯苯、苯系物、氟化物、油脂及其他悬浮物等,均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严禁把易燃、易爆和容易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倒入下水道。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八条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包括: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及放射物质等)的实验室,必须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等情况,上报校环保办,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章 辐射防治的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放射性实验室,必须经学校审批后,报请市公安局、环保局、市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才可进行。

第十条  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增加使用种类或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操作量时必须事先报批。大型辐照装置(X光机、加速器、钴源等)必须严格操作规程、控制额定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大型辐射源以及各种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和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和处理,由专用运输工具转移、运输,不得将其随身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放射源及其装置的储存、领用、归还、使用、维护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实验室放射防护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后的固体废物、废源以及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处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处置,严禁随意堆放、掩埋和焚烧。

第十四条  发生各类放射性事故(辐射源丢失、严重污染和超剂量照射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建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制定意外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第五章 环境噪声防治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实验室,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害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危害,并对其实行监督、检举或报告。

第十六条  使用各类噪声源的实验室都必须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隔声、减声和消声措施,使其环境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保障校园环境的安静。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以下贡献的实验室,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

综合利用“三废”或减少“三废”污染,成绩显著者;

对防治环境污染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确有效益者;

积极关心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污染和损坏环境的行为敢于制止、揭发和检举者。

第十八条  按照“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造成污染的实验室,必须积极采取防治措施。对违反本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他人健康的实验室,学校有权按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批评、警告;

令停止相关实验,限期治理;

比照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处以责任单位或个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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