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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以下称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设备类固定资产是指: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2.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3.家具用具装具:指办公和事务用的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的具体分类参照国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

学校各类经费购置及各种渠道(调拨、接受捐赠、试制等)进入的产权属于学校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及家具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购置、建账、使用、管理、调拨及报废等。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四条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一次性购置10件以上(含)且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或一次性购置10万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设备类固定资产也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凡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但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均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各单位须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相关管理办法独立建账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校设备类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登记建账、使用调剂、报废处置、清查盘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信息统计等工作;定期对全校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分布状况、使用状态、开放程度等进行分析和测算,为学校建设、发展和规划提供决策依据等。 

第九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落实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实施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审查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负责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拨、报废等手续的审核;配合国资处组织对本单位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等。

第十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资产的完好;负责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审核、使用维护、保管以及调拨、报废等手续;管理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账目,与国资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信息统计工作;做好开放共享、数据上报、盘点及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三章论证、购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论证、购置及验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相关条款组织实施。

第四章建账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均须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不得滞留账外。设备类固定资产建账名称要与采购合同及发票中货物名称一致。新建房屋工程和房屋的修缮、改造工程中属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部分,如:电梯、锅炉、厨房设备、消防控制机柜、空调等,由国资处确定使用单位,暂无使用单位的由国资处负责管理。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办理建账手续。

第十三条设备类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验收入账;多套仪器设备及家具的运输费、装卸费、一次性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按照每单台件仪器设备及家具所占此批次总值的比例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试制的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试制设备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外协加工形成的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外协加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外协加工合同、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4.接受捐赠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依据捐赠协议、财务凭证等)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验收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确定。

5.无偿调入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验收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确定。

6.进口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按照购入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入账(进口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类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单台(件)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科研类仪器设备(涉密仪器设备除外)在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上账手续时,须同时办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入网手续。

第五章 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故障、维修、机时等)和效益考核,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在用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准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资产使用单位和国资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类固定资产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各单位每年要对设备类固定资产盘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盘点结果报送国资处备案。国资处分期进行抽查,发现账、卡、物不相符,责成资产使用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设备类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工作,随时监测其使用状况,定期检修,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排除隐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防止事故发生。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切实可行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制度;

(二)定期对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三)对设备类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中,杜绝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和丢弃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遇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坚持“人动物不动”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等各类人员,须在办妥设备类固定资产账、物的移交手续,并报国资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要及时进行设备类固定资产核查清理工作。核查无误后,在国资处统一协调下,新旧单位办理调拨手续。对于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调拨,须由调出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申请校内调拨,生成校内调拨单,经交接双方领用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书面报国资处审批通过后,交接双方办理调拨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学校权益,设备类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调配,确需对外调配的应进行科学评估、严格审批,所获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并及时做好账、卡的注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慎重对待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做报废,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掌握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的基本原则,设备类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报废:

1.已达不到技术安全要求,造成严重公害。

2.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精度低劣、耗能较大又无改装利用价值的。

3.虽能使用,但已属于国家规定淘汰产品。

4.确已丧失效能且无法修复或者修理费用超过新购设备类固定资产价格一半以上的。

第三十条 凡申请报废的设备类固定资产,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填写《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单位组织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批量人民币10万元以下,须三位中级以上(含)职称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批量10万元及以上,须五位中级以上(含)职称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注:中级职称须满8年)。单台件10万元及以上,须逐台件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填写《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并请五位副高职称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书面报国资处,由国资处分管处长审批,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第三十一条国资处负责对全校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待报废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处置前要保持结构完整,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设备类固定资产账、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需留用的零部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在经国资处审批之后,方可拆卸。

第三十三条 报废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后,国资处应及时做好账、卡的注销工作,按要求做好固定资产处置的报备工作,所获残值款应全部上缴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增值与降档

第三十四条 在用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因加工改造或提高功能、性能而增加附(部)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并办理增值手续,所增加附(部)件不再单独上账;用于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维护或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三十五条 对精度明显下降、型号落后或部分损毁,但仍可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说明上报,经国资处审核、批准后,可降为非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设备原值不做调减。

第八章 损坏与丢失

第三十六条设备类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上报国资处,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在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与日常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凡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研制或改造旧设备类固定资产成绩突出者。

2.解决贵重仪器设备检修中的疑难问题成绩突出者。

3.使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延长设备类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益成绩突出者。

4.设备类固定资产开发程度高,功能开发多或积极参与闲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调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重视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致使设备类固定资产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寿命者。

2.设备类固定资产使用率不高,造成严重闲置者。

3.擅自动用或任意拆卸,对设备类固定资产造成损害者。

4.擅自将设备类固定资产出租,谋取私利,或公物私用者。

5.未论证报批、不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购置设备类固定资产,或在选型、配套和价格等方面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

6.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后,不及时建账、建卡,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销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校发〔2018〕20号)即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及学校有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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