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范 围 第二条 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原有形态,随使用而消耗,消耗完成之后无残余价值的材料、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例如:硒鼓、电表、模块、光学镜片等。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能独立使用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用具设备,包括:低值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家具等,例如: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硬盘、文艺用品、体育用品、实验用仪器仪表等。 第三章 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条 易耗品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负有对部门范围内易耗品建账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易耗品的购置按照学校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新购置的易耗品,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且使用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校科研基金除外)报销的,须填写《科研材料入库登记表》(《关于建立材料登记制度的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15〕21号)。 (二)达到上述金额要求,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易耗品入库单》,凭入库单建账。易耗品入库单是财务报销的凭证。 (三)不属于上述价格范围的易耗品,不用填写入库单,直接报销。 (四)易耗品报销的财务经费经济分类科目计入材料费。 第六条 各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易耗品,做好日常的记账、使用等工作,并定期核对检查,做到手续清楚、账物相符;妥善保存原始凭证,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监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验收、建账、使用维护、保管以及调拨、报废等进行管理。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按照学校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新购置的低值耐用品经验收合格后,需在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中进行建账登记,并打印低值耐用品报增单,经领用人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及时粘贴条码标签。 第九条 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要及时进行低值耐用品的调拨手续。对于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校内各单位之间低值耐用品的调拨,由调出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在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中提出调拨申请,并打印低值耐用品调拨单一式二份,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需在系统中确认接收调拨资产。纸质版低值耐用品调拨单需由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调出、调入单位各保存一份归档。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且达到使用年限的可申请报废。低值耐用品使用年限参照设备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领用人在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系统中审核,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将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实物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处置的低值耐用品残值收入上缴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第十一条 校内人员调动、长期出国(1年以上)、教职工离退休,应及时办理低值耐用品的交接手续,经单位资产管理员在低值耐用品系统中变更信息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各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做好低值耐用品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低值耐用品进行清点盘查,做到手续清楚、账物相符。各单位要妥善保存原始凭证(低值耐用品报增单、报废申请单、调拨申请单、盘点表等),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报销的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硬盘、家具等的财务经费经济分类科目计入办公用品费,文艺用品、体育用品、实验用仪器仪表等计入材料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漏账和流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北京交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校发〔2011〕59号)相关规定即行失效。 附件: 1.北京交通大学低值耐用品报增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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