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含备案)不得擅自处置。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必要的论证及专家鉴定手续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原则上应达到《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报废未达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必须提交说明材料。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图书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置。 (三)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处置。 (四)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资产处置和报废核销。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外投资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后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备案与审批 (一)由资产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学校根据资产的类别、审批额度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核、审批或备案。 (二)教育部审核、审批或备案。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权限,由学校审批的处置事项,学校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由教育部审核(审批)事项,学校将相关决议及材料报教育部审核(审批)。 (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处置材料及处置程序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 (四)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审核、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九条 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资产处置事项,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学校办公会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决议。 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资产处置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条 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教育部、财政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需经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统一上缴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益,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于资产使用单位未经报批擅自处置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毁损、流失的,学校将视情形以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等多种方式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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