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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到采购工作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充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财政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资金等用于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于本办法。上述各类资金,均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货物采购范围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图书、非定制的软件成品与自制设备;各类办公用品、宣传用品、被服装具、实验材料等;建设工程项目中需要但又未在工程中配套采购的设备。

服务类采购范围包括: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涉及的各类服务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全校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财务处、基建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国资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政策;

(三)研究并解决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招标采购个案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国资处)是经学校授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执行机构,按照货物、服务使用与采购分离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领导对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的批复意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工作;

(三)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采购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学校各二级单位作为用户单位,用户需要采购货物、服务时,须按已批复的项目预算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货物、服务采购计划表》(下称采购计划),经用户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国资处,作为采购执行依据。用户不得将同一项目下的预算通过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进行拆分,规避公开招标;对于没有列入学校预算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须先办理项目预算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提交采购计划。

第七条对于单台件价格高或批量大的仪器设备类采购计划,用户须提供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论证程序和要求详见《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国资处在执行采购之前要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包括:程序规范、资料齐全、预算合理等。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计划须报国资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计划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财务处需对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情况进行确认,并对涉及预算金额调整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于审批通过的货物、服务采购计划,国资处将其纳入采购项目管理,并就货物、服务的有关要求与用户磋商,按程序实施货物、服务采购。

第十条已获批准执行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需要变更,用户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变更详细说明,经国资处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计划金额发生变更时,若上调金额大于原计划的10%,需重新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严禁无计划的采购行为。凡不经审批擅自采购货物、服务的,除补办全部采购手续外,还需用户单位出具事由说明和整改承诺,特别是擅自购入贵重仪器设备后不能发挥作用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有关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

(一)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须按协议供货(限额为150万元人民币)、定点采购(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网上竞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电子商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二)限额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属于教学、科研及与其相关联的采购项目,需按照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属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类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计划总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需按照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计划总金额为10万(含)—5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性质及进度要求,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计划总金额为5万—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由用户按照询价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计划总金额小于5万元人民币(含)的采购项目,由用户自行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批复意见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投资方要求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委托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资质,并具有从事高校委托招标经验,信誉好,业务水平高。

(二)提供相应招标文件资料。国资处与用户共同确定货物、服务的技术要求、资质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到货时间、付款方式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并提供给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资处及用户须按程序配合完成。

第十六条其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下列四种情况:

1.招标后没有合格标的或合格供应商投标的,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2.货物、服务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要求的采购项目;

3.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况:

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2.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况: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3.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

(四)网上竞价即仪器设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竞价,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范围为包含在政府节能环保清单内、规格统一、货源充足的信息类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属自主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八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经论证批准的试制设备(软件)的采购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试制设备(软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属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订立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凡采购计划总金额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货物、服务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合同。用户及国资处须对采购合同条款分别进行审核确认,签订合同后须加盖“北京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采购)”方为有效。“北京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采购)”由学校授权国资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采购管理人员负责审核货物、服务的交货时间、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及方式、服务内容、技术人员培训及纠纷处理等相关商务条款,并对合同商务条款负责,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执行无风险。

用户负责审核所购货物、服务的技术指标、性能特点、系统功能、验收内容、标准及方式等,并对合同技术条款负责,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程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擅自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国资处作为校方代表与用户共同负责合同执行,用户负责督促供应商供货、验收及技术条款执行,国资处采购管理人员负责商务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要求至少一式四份。国资处、财务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各执一份合同,并在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时须提供经“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情况,作为合同附件。查询结果有负面记录或受惩黑名单记录的供应商,用户不可与之签订合同。

第六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针对货物类采购,用户单位应在收货后首先根据合同、发票进行货物开箱清点、外观检查,核对型号、规格、数量和附件数等,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及时组织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针对服务类采购,用户单位应在服务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尽快与国资处采购管理人员联系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和执行进度向供应商付款。支付采购资金时,用户须向财务处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货物、服务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合同、发票等),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达到上账标准的货物,用户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建账手续,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用户单位、国资处、财务处应分别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将采购过程中涉及的全部资料自行整理、归档留存。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接受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等全校各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应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明确采购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发挥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作用,提高采购绩效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国资处采购管理人员和用户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采购活动,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检举的权利。对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8〕20号)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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