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科学管理,做好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第二章 设备购置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用户单位在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前,须到国资处核对并确认采购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教用品减免税范畴。 第三章 机电类设备进口证明办理 第五条 外贸合同经由学校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签订方为有效,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代表学校签订外贸合同。机电类设备进口审批按以下情况申请办理: (一)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进口产品,须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报北京市商务局机电进出口处审批; (二)订购属国家配额管理产品的进口设备,须报北京市商务局机电进出口处转递商务部审批,领取配额证明。 第四章 仪器设备采购与外贸合同签订 第六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流程如下: (一)根据招标或询价采购结果,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国内贸易人民币合同(下称内贸合同)。 (二)根据国资处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内贸合同,国资处委托进口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外贸合同的设备配置、价格、技术服务及培训等条款要以内贸合同为准,外贸合同须经国资处确认。 (三)进出口代理公司持外贸合同与国资处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国资处委托进出口代理公司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批件、换汇、报关、运输、海关监管、商检等手续,并监督外商履行外贸合同。 (四)代理协议的人民币金额须以内贸合同金额为准。
第五章 免税证明办理 第八条 外贸合同签订后,国资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手续。 第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办理免税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图片; (二)用户单位提供的免税申请、进口货物功能的详尽描述及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使用单位、存放地点和项目批准文件;合同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还须提供上级单位(教育部、科技部等)资金拨款证明或校级论证报告; 第十条 国资处将上述办理免税手续的材料汇总并加盖“北京交通大学”公章后,前往中关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时,须出示主机免税进口证明及进口报关单,按照海关规定,主机设备进口超过三年不允许免税进口零配件。 第六章 付 款 第十二条 在完成签订外贸合同、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批件、办理免税手续、用户单位确认签字等手续后,国资处与进出口代理公司办理付款手续,同时进出口代理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或者电汇货款。 第十三条 按照外贸合同内容,对外付款方式分类如下: (一)100%即期信用证:其中90%货款凭运输单据支付(或付款的比例按外贸合同约定),10%的尾款凭最终用户签字、用户单位盖章的验收报告支付。 (二)T/T先付:按照外贸合同约定,供应商发货前,外贸公司向外商预先支付100%货款。 (三)T/T后付:按照外贸合同约定,到货验收后,外贸公司向外商支付100%货款。 第七章 报关、提运、验收 第十四条 根据与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和外贸合同有关条款,进出口代理公司负责到货后的货物报关和提运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捐赠的进口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免税等相关手续。对于国外公司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按规定货物索赔期限为90天,用户单位应在索赔期限前20天内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资产建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并列入海关监管。 第八章 索 赔 第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规定期限内委托进出口公司进行商检。凭商检证书,由进出口公司与供货商交涉索赔。 第九章 归 档 第十八条 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用户单位对进口仪器设备应做好如下文件归档管理,以备海关检查: (一)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四)常规、技术验收报告; (无)商检索赔来往文件及结果; (六)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条例、履历书等。 第十章 海关监管 第十九条 一般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海关监管期为3年,监管期内如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请海关审批。如果仪器设备异地使用,用户单位应报请海关审批,以保证仪器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 第二十条 按照海关规定,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它用,对于因此而构成走私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北京交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11〕6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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