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特殊需求,支持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切实发挥试制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规范试制仪器设备研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试制仪器设备项目。 第三条 试制仪器设备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仪器设备完全试制。具体是指从设计、制作到仪器设备的组装、调试直至成品的过程,全部由校内人员完成; (二)仪器设备部分试制。具体是指仪器设备的主要部件外购,部分部件试制,仪器设备从组装、调试直至成品的过程由校内人员完成; (三)仪器设备组装。具体是指仪器设备所有部件均为外购,校内人员只负责完成仪器设备的组装、调试等工作。 第四条 试制的仪器设备应是教学、科研实践中所必需的,且市场上无相同或相似的成熟产品。 第五条 试制的仪器设备应对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创新起到推动作用,应有助于学校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或改造,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六条 试制的仪器设备应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开放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并符合当前主流技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试制仪器设备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按已批复的经费预算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国资处)提出试制仪器设备采购申请,经国资处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还须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试制仪器设备项目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试制仪器设备研制任务书》(见附件1),明确试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参数指标、功能和验收方式等,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国资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鼓励在校内组成跨学院、跨专业的研发团队,开展试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研制。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国资处依据已审批的采购项目申请执行货物、服务采购,具体采购方式须遵循《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试制仪器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之和视为该试制仪器设备的实际造价。 第十二条 试制仪器设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请、组织实施及结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负责试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管理,对试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研制过程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试制仪器设备项目高质量按期完成。 第四章 验收与责任 第十四条 试制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包括提供验收资料、聘请专家、组织验收会议等。由专家参照研制任务书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评价,并由项目组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试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2)。其中,40万元以下的试制仪器设备项目,须聘请3名校内专家参与验收;40万元以上(含)的试制仪器设备项目,须聘请5名专家参与验收,并包含2名校外专家;所聘请的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试制仪器设备验收通过后,应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本办法涉及的试制仪器设备,其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六条 当所试制的仪器设备与其他仪器设备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甚至造成侵权后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试制仪器设备项目研制任务书》《北京交通大学试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是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交通大学试制仪器设备(软件)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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