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是学校仪器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有资产,同时,按《海关法》要求,须接受海关监管。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科学管理,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的进口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章 设备购置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用户单位在进口设备申报审批前,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确认采购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教用品减免税范畴,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免税申请表》,其中,仪器设备的中文名称、外贸合同中的英文名称须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第三章 机电类设备进口证明办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属机电类设备,在外贸合同签订前,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证明,内容包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该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申请办理,外贸合同经由学校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签订方为有效。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代表学校签订外贸合同。此项工作按以下情况申请办理:
㈠ 一般贸易产品,需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报北京市商务局机电进出口处审批;
㈡ 订购属国家配额管理产品的进口设备,需报北京市商务局机电进出口处转递商务部审批,领取配额证明;
㈢ 订购属国家特定管理产品的进口设备,需报北京市商务局机电进出口处转递商务部审批,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四章 设备采购与外贸合同签订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贸合同的签订:
㈠ 根据招标采购结果,学校与供应商签订国内贸易人民币合同。
㈡ 根据学校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简称:内贸合同),学校委托进口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外贸合同的设备配置、价格、技术服务及培训等条款要以内贸合同为准,外贸合同须经学校确认。
㈢ 进出口代理公司持外贸合同与学校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机电审、进口许可证批件、换汇、报关、运输、海关监管、商检等手续,并监督外商履行外贸合同。
㈣ 代理协议的人民币金额须以内贸合同金额为准。
第五章 免税证明办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根据海关总署1997年第61号令和2007年第45号令《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规定》,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第九条 办理免税手续需提供材料如下:
㈠ 供应商提供产品说明书及图片;
㈡ 用户单位提供免税申请、进口货物功能的详尽描述及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使用单位、存放地点和项目批准文件,合同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还需提供上级单位(教育部、科技部等)资金拨款证明;
㈢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外贸合同填写免税申请表;
㈣ 外贸合同等资料文件。
第十条 材料汇总加盖北京交通大学公章后,到中关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合同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免税手续,需到北京海关办理。
第十一条 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免税进口证明,按照海关规定免税金额不得超过主机价格的10%,超出部分仍需依照规定税额交纳。
第六章 付 款
第十二条 在获取机电产品进口批件、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免税手续、用户单位确认签字后,与进出口代理公司办理付款手续,同时进出口代理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第十三条 银行信用证按照外贸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分为:
90% L/C :进口货物离岸,中国银行向供应国银行支付货款的90%(或付款的比例按外贸合同约定),尾款的10%验收合格后支付。
T/T 先付:按外贸合同约定,供应商发货前,中国银行向供应国银行预先支付100%货款。
T/T 后付:按照外贸合同约定,到货验收后,中国银行向供应国银行支付100%货款。
第七章 报关、提运、验收
第十四条 根据与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和外贸合同有关条款,进出口代理公司负责到货后的货物报关和提运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捐赠进口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免税等相关手续。对于国外公司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按规定货物索赔期限为90天,用户单位应在索赔期限前20天内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并列入海关监管。
第八章 索 赔
第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一般情况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规定期限内委托进出口公司进行商检。凭商检证书,由进出口公司与供货商交涉索赔。
第九章 归 档
第十八条 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用户单位对进口仪器设备应做好如下文件归档管理,以备海关检查:
㈠ 可行性论证报告;
㈡ 订购合同(复印件)、备忘录、协议等;
㈢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㈣ 常规、技术验收报告;
㈤ 商检索赔来往文件及结果;
㈥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条例、履历书等。
第十章 海关监管
第十九条 一般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海关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如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如果仪器设备异地使用,使用单位应报请海关审批,以保证仪器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
第二十条 按海关规定,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它用,对于因此而构成走私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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