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切实发挥自制设备(软件)在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规范自制设备(软件)的研制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实施中的自制仪器设备或软件项目。
第三条 自制设备(软件)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㈠ 硬件设备完全自制:指从设计、制作到设备的组装、调试直至成品,全部由学校教师及实验室人员完成;
㈡ 硬件设备部分自制:指设备的主要部件外购,部分部件自制,设备从组装、调试直至成品由学校教师及实验室人员完成;
㈢ 硬件设备组装:指设备所有部件均为外购,学校教师及实验室人员只完成成品的组装、调试等工作;
㈣ 软件编制:指从软件设计、编码到运行调试,全部由学校教师及实验室人员完成。
第四条 拟自制的设备(软件)应是教学、科研实(试)验中所必需的,且市场上无相同或相似的成熟产品。拟自制的设备(软件)应是自主设计、自主研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或软件产品。
第五条 拟自制的设备(软件)的研制应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应有助于学校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生实践能力。
第六条 拟自制的设备(软件)必须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开放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并符合当前主流技术。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自制设备(软件)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阐述理由,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申请书》。所在学院(单位)必须就该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研制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阶段检查和验收时的技术指标、工作量及费用等方面的问题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呈报项目主管部门并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鼓励在校内组成跨学院、跨专业的研发团队参与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的研制。
第八条 被批准的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研制单位签订《北京交通大学自制设备(软件)研制任务书》,研制单位必须在任务书中约定作为验收条件的量化指标和标准,包括:自制设备(软件)功能、可以检验的详细技术要求、参数指标、成果形式和验收方式等。经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自制设备(软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制要求,编制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加工费等相关费用,并编写项目预算执行明细表(对于项目所用材料、器材和零部件等要写明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及产地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任务书预算明细表签订采购及加工合同,项目负责人须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借款、销账手续。预算明细内容变更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立项主管部门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在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之和视为该项目的实际造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软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请、组织实施及结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的管理,对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的研制进度、研制质量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所在学院(单位)应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自制设备(软件)项目高质量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软件)项目验收前,应准备相关验收材料文档,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北京交通大学自制设备(软件)项目研制总结报告》,经所在学院(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包括审核资料,聘请专家,组织验收会议等。由专家对项目情况做出评价,并提交《北京交通大学自制设备(软件)项目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要及时办理设备上账手续,纳入学校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自制设备(软件)项目验收必须达到任务书中所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否则,学校将对自制设备(软件)项目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对未完成合同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将给予相应处罚。对于那些发挥作用大、使用效益好的自制设备或软件项目,应给予表扬或以后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学校出资研发的自制设备(软件),其产权属于学校。当所研制的软件与市场销售的商品软件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甚至造成侵权后果的,由研制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印发的相关办法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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