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四个文件及常见问题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各类业务,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服务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北京交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正式印发了《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围绕四个文件出台的相关背景及具体内容,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

1、能否介绍一下上述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年3月,学校将原“房地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合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的学校经营性资产运营状况监管职能以及原“后勤管理处”承担的后勤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划归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同年6月,学校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组成部门,调整后组成为:校长任主任,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分别是学校办、财务处、国资处、科技处、社科处、组织部、人事处、图书馆、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国资委办公室改设在国资处,由国资处处级干部兼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学校逐步建立了“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办公室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学校办、财务处、国资处、科技处、社科处、图书馆、档案馆和基建处)按其职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国资处作为其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及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工作。

近年来,上级单位陆续出台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工作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要求规范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因此,为落实中央、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出台上述四个管理办法。

2、四个管理办法对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何意义?

这四个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后续还将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3、《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中所适用的资金范围是什么?

学校财务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所有横向科研项目资金以及后勤集团、远程学院等单位自主管理的资金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4、《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出台后,我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有何变化?

(1)采购计划总额为1万元以上(含)的材料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纳入国资处统一管理。

(2)教学、科研及与其相关联的采购项目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不再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总额在限额以下的,可选择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和网上商城的采购方式,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

(3)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的教学、科研及与其相关联的采购项目,不再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可以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

(4)教学、科研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在被委托的招标公司的专家库内抽取专家,不再必须从财政部评标专家库抽取,扩大了学校公开招标的自主权。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计划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用户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简化了采购流程。

(6)50万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财政部备案制,不再需要向财政部先行申报再进行采购,加快了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进度。

(7)包含大型仪器设备在内的所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均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签字、盖公章,国资处不再参与验收环节,简化了验收流程。

(8)需要借款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国资处无需在借款单上签字即可从财务处借款,简化了付款流程。

5、需要经由国资处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标准是什么?

(1)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单价为人民币800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

(3)单次采购计划总额为1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4)一次性购置10件以上(含)且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的仪器设备。

6、什么采购项目需要从学校入围的协议供货商处进行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信息类货物、空调和家具。

7、什么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具体包括哪些种类的设备?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每两年发布一次,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用户也可前往“中央政府采购网”自行查询,网址为http://www.zycg.gov.cn/。

8、学校入围协议供货商的优势有哪些?

(1)学校入围的协议供货商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入围的定点供货商范围之内,择优选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售后服务良好的供货商为我校协议供货商。

(2)设备质量可靠,可追溯,供货速度较快。

(3)价格公开透明,服务体系完善,以更快的响应速度、更强的技术支持,更到位的服务意识保障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4)提供原厂规定时间内的免费质保。所有产品过保后,提供终身维修。

9、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各类货物的采购方式是什么?采购限额是多少?

(1)信息类产品及空调需按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限额为150万;

(2)家具类货物需按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限额为50万元;

(3)协议供货目录中没有的信息类产品,需按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限额为50万。网上竞价即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申报竞价,采购范围为包含在政府节能环保清单内、规格统一、货源充足的信息类仪器设备。

10、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分别是什么?采购限额是多少?

(1)计划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按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2)计划总额在10万(含)—50万元的,按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3)计划总额在5万—10万元的,按用户与国资处共同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4)计划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用户可自行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11、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需要如何询价?

可从以下两种询价方式中任选其一:

(1)以采购计划预算总额为最高限价,用户分别选取三家供应商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货物、服务采购询价单》进行报价,其中,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最终供应商,三家供应商需各自在询价单上签字、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在每张询价单上签字。

(2)当采购计划预算总额已经为最低报价时,需由用户单位选取三个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组成询价小组,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货物、服务询价采购纪要》,详细阐述前期询价过程,并由最终确定的供应商填写一份《北京交通大学货物、服务采购询价单》。

12、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流程是什么?

(1)采购计划经由国资处审批通过后,由用户填写电子版的《招标技术参数填写表》,与获批的采购计划表照片一起发送至国资处采购管理人员邮箱:7003@bjtu.edu.cn。

(2)招标代理公司聘请专家审核技术参数并拟订招标文件。

(3)招标代理公司将招标文件及《招标确认书》发送给用户,用户及用户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至国资处招标采购科。

(4)招标代理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至少20天。

(5)确定招标日期,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评标。

(6)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中标供应商。

13、采购材料应如何归档?

(1)采购计划表中的所有项目全部执行完毕后,将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表复印件、一份合同原件、一份验收单(或验收报告)、询价单等全部采购材料交至国资处808室进行归档。

(2)用户也需将上述采购材料自行整理、归档留存一份。

14、《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采购模板可以从哪里找到?

《办法》中涉及到的全部采购模板均可在国资处主页“文档下载”项目中自行下载。

15、能否介绍一下新《北京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相比旧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是明确了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涵盖范围。

设备类固定资产指: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2)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3)家具用具装具:指办公和事务用的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二是调整了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建账标准。

原建账标准为: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以上的家具,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新办法中:

(1)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增加了大批同类物资界定标准。一次性购置10件以上(含)且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或一次性购置10万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设备类固定资产也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三是调整了低值耐用品的建账标准。

原低值耐用品建账标准为: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的用具物品。

新办法中:凡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但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均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各单位须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相关管理办法独立建账并实施管理。

四是规定了贵重仪器设备须办理设备开放共享入网的管理程序。

新购置的单台(件)在40万元以上(含)的科研类仪器设备(涉密仪器设备除外)在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上账手续时,须同时办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入网手续,按照要求填写《贵重仪器设备基本信息统计表》,表格在国资处主页“文档下载”—“仪器设备管理文档”下载。

16、上账都需要哪些程序和材料?

(1)资产信息登记:领用人或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登录MIS系统中的“设备及家具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仪器设备及家具信息,确认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后,保存新增数据,系统自动生成报增单,打印报增单,由领用人、经手人分别手签字确认。

(2)使用单位初审:领用人联系本单位管理员在“设备及家具管理系统”中进行初审,并请资产管理员在报增单“管理员”处签字确认。

(3)国资处复审:领用人持报增单和招标采购科审核过的合同、发票到国资处设备管理科进行数据复审(发票需由国资处采购管理人员签字,5万元以上发票由国资处处长签字)。

17、低值耐用品报增单从哪里下载打印?

国资处主页“文档下载”—“仪器设备管理文档”下载打印填写,在这里特别提示,报增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用户、使用单位、财务处留存。

18、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后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19、《北京交通大学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出租出借房屋范围是什么?

学校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在满足学校正常教学、科研需求条件下,仍有闲置、富余或不便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使用的公用房屋(不含住宅和周转房)。

20、《北京交通大学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出台后,我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工作有何变化?

(1)国资处作为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归口管理单位,对学校对外出租出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

(2)学校出租出借房屋需经学校审批,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报备。

(3)学校房屋出租出借价格需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实际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的租金价值。

(4)房屋招租工作需按照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租、内部评议或续租谈判的方式进行。

(5)出租出借合同由国资处代表学校签订。

(6)学校房屋出租出借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21、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工作的管理单位有哪些?

(1)学校国资委负责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重要事项的决策。涉及“三重一大”或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需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学校国资委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

(3)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用于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占用房屋的出租出借事项;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管理海淀校区内用作保障师生正常生活、教学、科研的商业服务用房的出租出借事项;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威海校区内房屋的出租出借事项;

(4)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活动进行再监督;

(5)学校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行为进行财务管理和合同备案管理。

22、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1)对于拟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向国资处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清单、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国资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2)出租出借事项获批后,由国资处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作为房屋出租的价格依据;

(3)出租出借房屋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租金价值评估结果,按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租、内部评议和续租谈判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4)房屋出租出借承租(借)方确定后,由受委托管理单位与其拟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初稿,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连同承租(借)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报国资处审核,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

23、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内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合同签订时需有单位法人(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合同签订人与单位法人(个体经营者)不一致,需提供法人(个体经营者)授权委托书。承租(借)方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房屋出租出借合同要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使用要求,出租价格、租金缴纳时间和方式,出租出借期限和起止时间,单方违约的赔偿金额或赔偿金计算方法等。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为3年,不得超过5年。房屋租赁期间应严格做好卫生防火等安全工作,严禁将房屋用于刺探党和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4、采用不同招租方式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首次出租、重新招租、合同到期后出现承租竞争方以及其他需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房屋,单笔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受委托管理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国资处组织公开招租;单笔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内部评议。房屋出租合同到期,承租方申请续租且未出现承租竞争方的,受委托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续租谈判。实际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租金价值。

25、在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房屋对外出租出借;

(2)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3)未按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评估,组织公开招租、内部评议或续租谈判;

(4)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租金收入;

(5)弄虚作假、低价出租房屋,隐瞒、截留、挤占或挪用出租房屋租金收入;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私自搭建临建、违建房屋出租出借;

(7)未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动房屋消防设施设备;

(8)擅自改变出租出借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及内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收入损失、校园安全稳定问题或学校声誉受损情况的。

违反本办法对外出租出借房屋的,学校将收回该房屋使用权,追缴全部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或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26、对于在新办法发布前正在对外出租出借尚未到期的房屋如何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校内相关单位签订的尚未到期的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可持续到该期合同终止。租赁期满或原合同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续签合同按照本办法执行。

27、学校对现有商业网点的分布有哪些要求?

国资处会同保卫处、财务处、后勤集团、资产公司等部门,在学校国资委的指导下,对学校商业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制定了《北京交通大学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方案》。

布局规划的原则如下:

  1. < >< >< >< >< >< >< >< >< >布局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校区内严禁搭建临时经营用房、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2)严禁利用学校各大门、楼门入口设施开展经营活动。

    (3)严禁在教学(科研)楼及学生公寓内开设商店超市等零售网点。

    (4)根据实际需求在商业网点中合理规划生活配套服务网点的经营用途及位置分布。

    (5)受委托管理单位须按规划方案进行商业网点(含自助设备)的设置及调整。

    (6)允许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生活必需的临时商业网点,由后勤集团提交申请,报保卫处审批,国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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